(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之刚与马开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之刚,马开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38号原告:马之刚,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开亮,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之刚与被告马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之刚到庭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6元,原告马之刚负担2938元,本院减收2938元。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云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