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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之刚与马开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之刚,马开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38号原告:马之刚,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开亮,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之刚与被告马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之刚到庭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6元,原告马之刚负担2938元,本院减收2938元。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云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