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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卢兆新与陈瑞安、廖鸿飞、张文、关太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兆新,陈瑞安,廖鸿飞,张 文,关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卢兆新,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执行人:陈瑞安,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高州市。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廖鸿飞,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高州市。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文,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高州市。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关太海,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高州市。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瑞安、廖鸿飞、张文、关太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瑞安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州中山支行的存款2000元到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梁 雄审 判 员 :邓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国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