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云召与程云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召,程云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433号原告朱云召,男,生于1966年09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程云峰,男,生于1968年09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地址:许昌市原告朱云召诉被告程云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云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云召承担。审判员 郭晓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