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根志与王恩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根志,王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李根志,男,195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恩海,男,194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王恩海在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村王圩组征地补偿款8575元。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恩海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舒民二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安龙审判员 刘三军审判员 董思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褚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