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库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晓增与李成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增,李成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张晓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武、康卉,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友,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3.2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