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惠敏与郑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惠敏,郑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陈惠敏。被申请人郑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惠敏与被申请人郑静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陈惠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惠敏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韦乐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若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