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仓义、李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仓义,李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吕嗣卿,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仓义。被执行人李国良。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仓义、李国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沧仲裁秘字第00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120号。因被执行人李仓义、李国良住所地均在沧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沧仲裁秘字第0020号裁决书,指定沧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代理审判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李海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