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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15号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170号202号。法定代表人钟爱明,董事长。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下河坝。投资人王兴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43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金额以43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青华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秋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