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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汪承宝与周正、孙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承宝,周正,孙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063-1号申请执行人:汪承宝,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周正,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孙旭,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汪承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正、孙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宣中民四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周正、孙旭给付工程款67097元及逾期利息、承担受理费738.5元。周正、孙旭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汪承宝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正、孙旭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9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正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Z11**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