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远庆与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庆,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方诺富信资产管理中心,黄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149号原告王远庆。委托代理人牟乾中,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波,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金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霞,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被告成都方诺富信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斌。原告王远庆与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方诺富信资产管理中心、黄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远庆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