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腊明与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腊明,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李腊明,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魏强,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迎春街55号。负责人刘元,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文杰,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故县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贾向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友,男,该公司法律事务处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腊明与被告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被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腊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李腊明负担。审 判 长 黄 静人民陪审员 赵淑静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