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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熊雪年与被告四川省达州市西南职业技术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雪年,四川省达州市西南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熊雪年,女,汉族,生于1996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四川省达州市西南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雪年与被告四川省达州市西南职业技术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熊雪年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达州市西南职业技术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雪年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雪年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达州市西南职业技术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雪年负担。代��审判员兰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