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潭村南新大街17巷11号。被告房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现住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潭村南新大街18巷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以原、被告双方考虑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兆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