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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868号原告赵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清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某甲,现年2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原告认为夫妻间感情已破裂,为此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某甲,现年2岁,现与原告一起生活。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诉到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榆树市民政局的婚姻姻登记记录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并且原告在庭审中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