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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传河与李广、王子金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河,李广,王子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46-1号原告:刘传河,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广,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现下落不明。被告:王子金,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河与被告李广、王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广所有的位于滁州市××路××二幢××室房产,并以孙路军所有的位于滁州市琅琊区××村××室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传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广所有的位于滁州市××路××二幢××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滁××××);二、查封孙路军所有的位于滁州市琅琊区××村××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董立才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佳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