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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立民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务部承德培训基地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商务部承德培训基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弘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务部承德培训基地。法定代表人陈龙海,主任。上诉人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租赁合同,更不存在约定管辖。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租赁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