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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8-16

案件名称

罗小合、王小叶申请执行陆庆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65年3月1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址同上,农民。被申请人陆某某,男,1957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农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罗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移民补偿款48321.97元。在执行过程中,陆某某已支付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陆某某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世富审判员  王智本审判员  梁仕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