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8-16
案件名称
罗小合、王小叶申请执行陆庆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65年3月1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址同上,农民。被申请人陆某某,男,1957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农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罗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移民补偿款48321.97元。在执行过程中,陆某某已支付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陆某某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世富审判员 王智本审判员 梁仕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