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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庞学强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北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学强,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学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云丹、被告人庞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庞学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亦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其种植于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XX村的桉树并雇请覃某乙足驾驶货车将砍伐的桉树运到贵港市城区销售,在运输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经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数量为11.42立方米(蓄积)。2014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庞学强主动到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庞学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覃某甲、邓某、覃某乙足、覃某乙健、覃某乙作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砍伐林木位置图、滥伐林木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鉴定意见、伐根调查检尺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港北区根竹乡泗民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被告人庞学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学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蓄积11.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学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庞学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学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黄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记员梁兆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