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砚同与刘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砚同,刘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44-1号原告李砚同。被告刘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刘丰已向本院缴纳保证金20000元,并申请解除对其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丰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