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粉兰与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粉兰,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高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张粉兰。委托代理人周德智,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新河路。法定代表人沐庆昌。被告高翔。原告张粉兰诉被告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尔昌公司”)、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晓红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德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尔昌公司、高翔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苏尔昌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9月22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高翔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苏尔昌公司归还借款500000元,被告高翔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苏尔昌公司、高翔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苏尔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沐庆昌。被告苏尔昌公司出具借条1份,记载“今借到张粉兰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今借人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盖章)、沐庆昌;担保人高翔”。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经过为:原告与被告高翔经朋友介绍相识,高翔与被告苏尔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沐庆昌系亲戚关系,原告通过高翔介绍与沐庆昌相识。后被告苏尔昌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2014年9月22日,原告通过转账向沐庆昌账户打款500000元,当日被告苏尔昌公司出具了上述借条。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被告苏尔昌公司、高翔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并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系原始书面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并进一步确认原告与被告苏尔昌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本案被告苏尔昌公司在原告提供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应承担本案全部还款责任。被告高翔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且未约定担保范围和担保方式,故应依法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粉兰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高翔对被告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所负的前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高翔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有权向被告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被告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高翔承担。(此款原告张粉兰已垫付,被告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高翔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张粉兰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5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代理审判员 叶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