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桂凤、尚慧亮申请尚春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凤,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尚慧亮,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尚春生,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东街55-7号。法定代表人朱晓亮,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桂凤、尚慧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春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利人张桂凤、尚慧亮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