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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122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1979你见2月12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祝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