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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昌江与被告刘本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江,刘本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502号原告李昌江,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本均,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原告李昌江诉被告刘本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昌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