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洪湖市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洪湖市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北京西路429号安泰大厦四楼。负责人:颜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季,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湖市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茅埠村。法定代表人:刘道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荣茂,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湖市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基业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2014)鄂洪湖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季,被上诉人现代基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荣茂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现代基业公司未与伤者林继村签订赔偿协议,而是与湖北教建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因此本案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取决于湖北教建公司对林继村赔偿后是否有权向现代基业公司追偿,湖北教建公司基于工伤向伤者林继村赔偿则无权追偿,湖北教建公司基于雇佣关系向伤者林继村赔偿则有权追偿,原审判决未对该事实查清,直接认定“湖北教建公司对林继村的赔偿并不影响现代基业公司的赔付责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正确判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洪湖市人民法院(2014)鄂洪湖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时中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谢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