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巴全明与徐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巴全明。被执行人:徐波。申请执行人巴全明与被执行人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波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76000元,共计216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到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徐波在东营市区的五处房产均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相关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2015年3月27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徐波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营分行账户62×××01内划拨5300元,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代理审判员 李咏代理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