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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滨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指控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刑初字第00191号本院2014年8月28日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的(2014)汉滨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汉滨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十二行、第十三行,“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中遗漏刑期执行时间,应补正为“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现予以补正。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