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关保、崔风芹、步红敏、刘若函、刘志硕申请执行涉县大运车队、许春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关保,崔风芹,步红敏,刘若函,刘志硕,涉县大运车队,许春来,安阳市中原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中原高速路清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230-4号申请执行人刘关保,男,1953年3月生,汉族,无职业,住内黄县田氏乡。申请执行人崔风芹,女,1952年2月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步红敏,女,1981年7月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若函,女,2004年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志硕,男,2006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涉县大运车队,住所地河北省涉县交通局运管站院内。被执行人许春来,男,1955年4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阳县许家沟乡。第三人安阳市中原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第三人安阳市中原高速路清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华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关保、崔风芹、步红敏、刘若函、刘志硕申请执行涉县大运车队、许春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民事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09年8月6日保全查封了许来春名下冀D93**号货车一辆。并于2009年8月6日向第三人安阳市中原高速清障停车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安阳市中原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安阳市中原高速道路清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0年5月13日和2010年5月27日分别在安阳日报和法制日报刊登公告并按无主车辆将冀D93**号车辆报废处理。2015年4月21日经河南方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方兴评报字(2015)第04108号评估报告评估冀D93**号车辆市场价值为87100元。第三人安阳市中原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安阳市中原高速道路清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处分已被查封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三人安阳市中原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安阳市中原高速道路清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8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来生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文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