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500号原告:李某甲,住所地广州市。委托代理人:温文,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住所地广州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现原、被告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李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2千元抚养费给被告。被告诉称:原告陈述的结婚生育情况属实,同意与原告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郝某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原、被告婚生儿子由李哲浩由被告郝某携带抚养,原告李某甲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0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三、离婚后,原告李某甲可以每月探视儿子李哲浩2次,每次12小时(具体时间自行协商)。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2日签字确认,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卓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