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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深圳斯普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电能源(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斯普仑科技有限公司,北电能源(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斯普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2层211。法定代表人李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电能源(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出口加工区配套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斯普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电能源(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