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解培平与李跃勇、王火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培平,李跃勇,王火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解培平。被执行人李跃勇。被执行人王火梅。申请执行人解培平与被执行人��跃勇、王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367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0367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员 张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