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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5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俊明与宋牛套、郭春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明,宋牛套,郭春民,魏国栋,宋文团,段建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559-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明。被执行人宋牛套。被执行人郭春民。被执行人魏国栋。被执行人宋文团。被执行人段建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上述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牛套及妻李红娥、郭春民及其妻刘桂杏、宋文团及其妻杨荣枝、魏国栋、段建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通知书),并划拨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