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胡亚贤与胡丽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贤,胡丽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162号原告胡亚贤,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被告胡丽金,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贤与被告胡丽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亚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亚贤负担。审判员 蔡伟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