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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胡亚贤与胡丽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贤,胡丽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162号原告胡亚贤,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被告胡丽金,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贤与被告胡丽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亚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亚贤负担。审判员  蔡伟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