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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盛东辉与颜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东辉,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盛东辉,居民。被执行人颜辉,司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颜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辉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一、偿还盛东辉借款本息70000元;二、承担受理费400元;三、负担申请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颜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辉的收入7万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