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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与李文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李文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负责人何秋月,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文,该行职工。被告李文林,男,汉族,1967年出生,现已死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与被告李文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该卡发放至被告后,被告多次消费,截至起诉日共计消费未归还借款金额4743.07元(本金3757.76元,利息684.59元,滞纳金220.72元,服务费8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文林偿还原告借款4743.07元及起诉后至判决确认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文林已于2013年10月8日死亡。被告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滑明勋审 判 员  郭瑞敏人民陪审员  何 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司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