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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梁威没收财产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59-1号被执行人梁威,男,身份证号码×××4052,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一项:被告人梁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以(2015)江中法执字第59号案执行梁威的个人全部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判决义务履行,但至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威全部的银行存款和查封其个人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卫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