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景海与方雪娇、沈海英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556号申请执行人陈景海与被执行人方雪娇、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景海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已被处置完毕,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5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陈彦鸣执行员 郑耀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