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丽申请周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86年2月18日生。被执行人周帅,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龙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周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周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将被执行人周帅在工商银行账号的,划拨至法院指定账户,若账户存款低于扣划数额时,全部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