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与被告田萍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田萍萍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鄢民初字第96号原告:王涛,男,19岁。被告:田萍萍,女,21岁。原告王涛因与被告田萍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涛、被告田萍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认识,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3年4月19日生育一子王XX。2015年元旦,被告从原告家中离家出走,并向原告提出分手,经双方父母劝阻,双方关系未能合好。儿子王XX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儿子王子轩由原告抚养,被告田萍萍给付抚养费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萍萍辩称:原、被告于2011年认识,2012年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4月19日生育一子王XX。2014年12月底,被告因感情问题从原告家中出走至今。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时王XX未满两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按法律规定给付抚养费。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3年4月19日生育一子王XX,2014年12月底,被告田萍萍外出。原、被告生育的王XX随原告王涛生活至今。另外查明原、被告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书。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本院认为,本案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王涛与被告田萍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该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但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王XX,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王子轩现已满两周岁,一直随原告王涛生活,其抚养的确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本院认为不改变其生活习惯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王涛要求王子轩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涛要求被告田萍萍承担抚养费50000元,该请求过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的规定,本院酌定被告田萍萍一次性向原告王涛给付抚养费37664.40元(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25%×16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儿子王XX由原告王涛抚养,被告田萍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涛抚养费37664.40元;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伟民人民陪审员 张学文人民陪审员 李山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文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