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王XX,魏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路*号XXXX处****号,职工。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站站***号,系XX县水保站职工。被执行人魏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县XX镇X街*号。李XX与王XX、魏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X、魏X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XX县XX镇,属XX县人民法院管辖区,我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将该案委托XX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