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沈庆元、宫秀兰与沈希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庆元,宫秀兰,沈希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93号原告:沈庆元,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宫秀兰,女,满族,住所地同上。被告:沈希国,男,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庆元、宫秀兰诉被告沈希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庆元、宫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