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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沈庆元、宫秀兰与沈希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庆元,宫秀兰,沈希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93号原告:沈庆元,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宫秀兰,女,满族,住所地同上。被告:沈希国,男,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庆元、宫秀兰诉被告沈希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庆元、宫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