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月26被抓获,同月2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乾蓉、代理检察员朱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在谷城县城关镇步行街“太平洋网咖”上网下机离开时,见网吧上网人员徐文博(男,18岁,住谷城县城关镇河街56号)到吧台请工作人员调试电脑,徐的一部苹果6手机(鉴定价值5023元)放在电脑键盘上,即将该手机盗走。当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将该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谷城县县府街“天地通讯店”店主莫某。案发后,追回手机并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失主徐文博的证言;证人刘某、莫某的证言;书证:谷价鉴证字(2015)第004号价格鉴证意见书;谷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监控截图、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田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