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武某某、杨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武某某,杨某某,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343号原告彭某某,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戴思文,上海祈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女,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杨某某,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蒋某甲,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蒋某乙,女,200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法定代理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杨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珠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吾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