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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邓丽萍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77号被执行人邓丽萍,绰号“小丽”,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邓丽萍罚金一案,本院(2014)简阳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邓丽萍在中国农业银行简阳市支行城南分理处的存款6406.84元划拨,除50元执行费外,其余作罚金上交,由于被执行人目前在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余3643.16元未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