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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董魁与朱振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魁,朱振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董魁,男,1984年5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朱振瑀,男,1984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董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振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26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立海审 判 员  姜宗渭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