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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葛万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万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256号罪犯葛万喜,男,1977年3月15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6)明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万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2006)滁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3日。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葛万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4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万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减去罪犯葛万喜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兵审判员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