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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景华与马延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景华,马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82号申请人李景华,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马延平,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李景华因与被申请人马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延平名下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合计为6.5万元。申请人李景华以其名下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延平名下的蒙D****8号宝马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李景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厅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