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宋宏光、吴桂琴与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宏光,吴桂琴,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宋宏光。申请执行人吴桂琴。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继运。本院在执行宋宏光、吴桂琴与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宋宏光、吴桂琴的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