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邓琼芳、郭金菊、郭政权、刘志贞与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琼芳,郭金菊,郭政权,刘志贞,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邓琼芳(系死者郭清明之妻),生于1964年11月29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原告郭金菊(系死者郭清明之女),生于1985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原告郭政权(系死者郭清明之子),生于1987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原告刘志贞(系死者郭清明生母),生于1934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花园干道。法定代表人陶虎,局长。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02号7幢1楼18号。法定代表人邹俊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琼芳、郭金菊、郭政权、刘志贞诉被告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琼芳、郭金菊、郭政权、刘志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邓琼芳、郭金菊、郭政权、刘志贞共同负担。审判员 向孝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