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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本贸易株式会社与扬州宝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本贸易株式会社,扬州宝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中本贸易株式会社,住所地在日本国岡县久留米市梅满町1627-1。法定代表人中本美德,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宝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獐狮食品加工区。法定代表人范方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本贸易株式会社与被执行人扬州宝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扬州宝源食品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位于江苏省宝应县,且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已启动对该主要财产处置程序。为便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统一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扬商外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一案,由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开存审 判 员  陈俊峰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有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