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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吕某。被告江某。委托代理人李富鑫,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9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晓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