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吕某。被告江某。委托代理人李富鑫,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9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晓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